則新聞,令我非常鼻酸,有位爸爸因14年前積欠近百萬卡債無法償還,之後生了一個女兒,擔心獨生女須繼承這些卡債,就跟妻子商量決定不幫女兒報戶口,因此女兒在台灣沒有任何身分成了 #黑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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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童未曾就學、生病也只能到藥局拿藥,無法享受到一般人擁有社會福利以及健保福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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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,這些擔心都是多餘的,現行民法於民國 98 年已修改成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」,也就是不需要再「父債子還」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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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什麼意思呢?
白話的來說,已故的父母若債務大於財產,債權人也只能就他遺留的財產範圍內要求償還,子女是不需要自掏腰包幫父母還錢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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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正不管怎樣,子女也可以「拋棄繼承」,財產與負債全都拋棄,根本不需要去幫已故的父母還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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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夫妻之間的債務呢?需要「夫債妻還」、「妻債夫還」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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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現行常見的法定財產制而言,無論夫或妻的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,均由夫妻各自所有、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,夫或妻各自的債務,也各自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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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夫妻有「剩餘財產分配」請求權,在民國第101年的民法修正中,也將本條權利訂為「一身專屬性」,這個請求權不得「讓與」或繼承,所以討債公司是不能代位主張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也不能要求夫妻間財產較多的一方,幫較少的一方還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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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現行法律根本不需要「父債子還」、「夫債妻還」,但相信很多人還是不知道,或是常常被討債集團騙,自己擔心拖累家人而如何如何,如果這些法律規定能夠讓普遍大眾所熟知,我想也不會有一些令人鼻酸的悲劇發生,有時間的話也希望自己能多整理一些法律小知識給需要的人,你們若讓自己平時多多了解一點法律,也能夠多多保護自己一點唷,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!!快分享給你們的朋友吧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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